首页
律师管理
公证管理
社区矫正
司法考试
司法鉴定
法律援助
安置帮教
基层建设
普法依法治市
司法动态
专题报道
行业风采
服务指南
吕梁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2009-03-08
  

     我局共有八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1、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初审实施办法;

    2、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初审实施办法;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初审实施办法;

    4、律师执业初审实施办法;

    5、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实施办法;

    6、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初审实施办法;

    7、公证机构设立初审实施办法;

    8、公证员执业初审实施办法。

    1、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初审实施办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我局行政许可行为,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77项;

    《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2月2日颁布,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9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申请人到吕梁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查后,报省司法厅核准。

    四、行政许可条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95号令 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施)第14条

    五、申请材料目录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2、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3、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4、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5、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6、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7、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8、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9、司法鉴定机构章程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95号令 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施)第15条、第16条。

    具体包括:1、申报材料封面;2、目录;3、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同意函;4、证明申请者身份的文件(如工商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等);5、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书;6、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7、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8、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程序、制度和章程;9、资质证明;10、注册资金证明;11、仪器设备清单;12、住所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13、检测实验室资料(未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应提交认证认可计划);14、申报主体鉴定业绩;15、司法鉴定人名单一览表;16、司法鉴定人登记表;17、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8、行业执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9、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0、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资格证书;21、2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2、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证明;2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24、法定代表人不是司法鉴定人的另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25、兼职司法鉴定人单位推荐意见;26、申请从事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业务的,另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备案函;27、封底。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律采用A4纸装订成册,同时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申请人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六、申请表格

    《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司法鉴定人名单一览表》、《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到吕梁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科领取。申请书示范文本见附表。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吕梁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科。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吕梁市司法局初审,山西省司法厅核准。

    九、行政许可联办(协办)单位

    无。

    十、行政许可程序

    (一)提交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书;

    (二)符合条件的,领取《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

    (三)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名称预先核准;

    (四)领取《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五)提交申报材料

    (六)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逐一实地核查;

    (七)缴纳登记费;

    (八)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自收到完备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司法厅。

    《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2月2日颁布,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9条。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登记的决定;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5年。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95号令 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施)第22条。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登记的决定及《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初审不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十六、后续监督管理办法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登记的决定及《司法鉴定许可证》的鉴定机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

    2、司法行政机关可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管:司法鉴定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等。

    3、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评估,对司法鉴定质量进行评估。

    2、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初审实施办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我局行政许可行为,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76项;

    《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2月2日颁布,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9条、第15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申请人到吕梁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查后,报省司法厅核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96号令 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施)第12条、第13条。

    五、申请材料目录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三)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96号令 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施)第14条。

    具体包括:1、司法鉴定人名单一览表;2、司法鉴定人登记表;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行业执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2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7、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资格证书;8、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证明;9、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10、法定代表人不是司法鉴定人的另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11、兼职司法鉴定人单位推荐意见;12、申请从事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业务的,另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备案函等。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律采用A4纸装订成册,同时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申请人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六、申请表格

    《司法鉴定人名单一览表》、《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到吕梁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科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吕梁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科。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吕梁市司法局初审,山西省司法厅核准。

    九、行政许可联办(协办)单位

    无。

    十、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机构提交拟执业司法鉴定人材料

    (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照原件核实

    (三)出具初审意见,报省厅核准后,申请并领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自收到完备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报省司法厅。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5年。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96号令 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施)第17条。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人必须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准予执业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初审不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十六、后续监督管理办法

    1、依法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

    2、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人违反《决定》、《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4、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建立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对司法鉴定人进行诚信等级评估。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初审实施办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我局行政许可行为,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75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2000年3月31日颁布,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第9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申请人将申请执业登记材料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审查意见报市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查后报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3、品行良好;4、身体健康。

    (三)符合第(二)项1、3、4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1、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考试或者申请考核:1、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2、被开除公职的;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第(一)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1、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2、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3、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本办法第(二)项1、3、4项条件。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六)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1、具有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2、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4、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60号令 2000年3月31日颁布实施)第5条、第6条、第8条、第11条、第13条、第14条。

    五、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2、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3、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4、健康状况证明等。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60号令 2000年3月31日颁布实施)第16条。

    六、申请表格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到吕梁市司法局基层科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吕梁市司法局基层科。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县、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初审,省司法厅核准。

    九、行政许可联办(协办)单位

    我市各县、市(区)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60号令 2000年3月31日颁布实施)第17条。

    十、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四)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初审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予以登记,并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自收到完备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报省司法厅。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无有效期。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后,方可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不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年检。

    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未经年度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年度注册工作,由负责执业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进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三)《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准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对准予年度注册的,由注册机关在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上加盖年度注册印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60号令 2000年3月31日颁布实施)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第49条、第50条。

    十六、后续监督管理办法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

    2、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投诉监督制度,可以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纪行为的投诉,并且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

    4、律师执业初审实施办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我局行政许可行为,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律师执业条件认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12月29日修订,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11条;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46号令 1996年11月25日发布,1997年1月1日施行)第9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申请人到吕梁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查后,报省司法厅核准。

    四、行政许可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一)具有律师资格;(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三)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12月29日修订,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8条、第9条。

    五、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律师资格证明;(三)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12月29日修订,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10条。

    六、申请表格

    《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到吕梁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吕梁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吕梁市司法局初审,山西省司法厅核准。

    九、行政许可联办(协办)单位

    无。

    十、行政许可程序

    (一)提交律师执业申请材料;

    (二)市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符合条件的,报省司法厅核准执业。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收到完备的律师执业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司法厅。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46号令 1996年11月25日公布,1997年1月1日实施)第9条。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律师执业证》,使用期限4年。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有效证件,律师执业,应当依法领取《律师执业证》,未持有《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活动。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不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年检。

    办法:律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申报注册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至注册机关。

    办理注册手续,律师除应按规定填写《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年度工作总结;(二)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报告;(四)律师协会出具的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证明。对于提交材料不合格的,注册机关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材料。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46号令 1996年11月25日公布,1997年1月1日实施)第12条、第13条。

    十六、后续监督管理办法

    1、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律师进行监督、指导;

    2、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3、律师应妥善保管执业证,不得出错、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律师执业证损坏或遗失的,由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领或补发。律师执业证损坏的,应交回原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遗失的,应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5、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实施办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我局行政许可行为,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12月29日修订,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条;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41号令 1996年10月25日发布,1997年1月1日施行)第10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申请人到吕梁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查后,报省司法厅核准。

    四、行政许可条件

    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12月29日修订,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15条。

    五、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章程,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4、律师会议的组成和职责;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程序;6、律师的权利和义务;7、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8、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9、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11、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三)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四)资金证明;(五)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41号令 1996年10月25日发布,1997年1月1日施行)第8条、第9条。

    具体包括:1、市司法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查意见书;2、设立XX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书;3、申请人的详细通信地址及邮编、电话;4、XX律师事务所的五个备选名称;5、章程;6、合伙协议;7、申请人材料;8、经过公证的10万元以上资产证明;9、办公场所落实证明。

    六、申请表格

    《律师事务所登记表》,到吕梁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吕梁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吕梁市司法局初审,山西省司法厅核准。

    九、行政许可联办(协办)单位

    无。

    十、行政许可程序

    (一)提交申报材料;

    (二)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省司法厅核准;

    (三)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自收到完备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司法厅。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41号令 1996年10月25日发布,1997年1月1日施行)第10条。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登记的决定;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使用期限4年。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律师事务所必须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登记的决定及《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方可依法开展律师法律服务活动。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初审不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年检。

    办法:律师事务所应当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以下年检材料:(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三)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律师事务所年度财务报表;(四)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的纳税凭证;(五)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年检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将年检材料和签署的意见,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司法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交补充材料,要求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也可以到律师事务所进行检查。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41号令 1996年10月25日发布,1997年1月1日施行)第21条、第23条、第25条。

    十六、后续监督管理办法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

    2、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所属律师事务所规范执业进行绩效考核。

    3、律师事务所逾期不参加年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以注销该律师事务所。

    6、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初审实施办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我局行政许可行为,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12月29日修订,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20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49号令 1996年12月30日发布,1997年1月1日施行)第8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申请人到吕梁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查后,报省司法厅核准。

    四、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一)成立时间满四年;(二)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三)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49号令 1996年12月30日发布,1997年1月1日施行)第4条、第5条。

    五、申请材料目录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分所所在地(市、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三)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分所的执业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五)由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设立分所条件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49号令 1996年12月30日发布,1997年1月1日施行)第7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分所所在地(市、县)司法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吕梁市司法局初审,山西省司法厅核准。

    九、行政许可联办(协办)单位

    分所所在地(市、县)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49号令 1996年12月30日发布,1997年1月1日施行)第7条、第8条。

    十、行政许可程序

    (一)提交申报材料;

    (二)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省司法厅核准;

    (三)领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自收到完备的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司法厅。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49号令 1996年12月30日发布,1997年1月1日施行)第8条。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登记的决定;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使用期限4年。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律师事务所分所必须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登记的决定及《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方可依法开展律师法律服务活动。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初审不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年检。

    办法: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向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以下年检材料:(一)律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二)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副本);(三)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年度财务报表;(四)律师事务所分所以及律师的纳税凭证;(五)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年检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将年检材料和签署的意见,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司法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律师事务所分所提交补充材料,要求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或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也可以到律师事务所分所进行检查。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49号令 1996年12月30日发布,1997年1月1日施行)第13条。

    十六、后续监督管理办法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律师事务所分所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

    2、分所应当接受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分所及其律师有违法违约行为的,由分所住所地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处罚,并向分所所属的律师事务所的登记机关通报。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律师事务所应负的责任对其予以相应的处罚。

    7、公证机构设立初审实施办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我局行政许可行为,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公证机构设立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8月28日颁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8条、第9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设立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申请人到吕梁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查后,报省司法厅核准。

    四、行政许可条件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8月28日颁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8条

    五、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二)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三)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四)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五)开办资金证明;(六)办公场所证明等。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101号令 2006年3月1日施行)第14条。

    六、申请表格

    《公证机构执业资格审批表》,到吕梁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吕梁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吕梁市司法局初审,山西省司法厅核准。

    九、行政许可联办(协办)单位

    无。

    十、行政许可程序

    (一)提交申报材料;

    (二)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省司法厅核准;

    (三)领取公证机构执业许可证。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自收到完备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司法厅。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公证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4年。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公证机构必须持有《公证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依法开展公证活动。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不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十六、后续监督管理办法

    1、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2、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不得涂改、出借、抵押或者转让。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该公证机构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执业区域或者分立、合并的,应当在报请核准的同时,申请换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公证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停业整顿期间,应当将该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缴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8、公证员执业初审实施办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我局行政许可行为,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公证员执业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78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8月28日颁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申请人到吕梁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查后,报省司法厅核准。

    四、行政许可条件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8月28日颁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18条、第19条、第20条。

    五、申请材料目录

    符合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二)公证机构推荐书(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符合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二)公证机构推荐书;(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四)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五)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102号令 2006年3月14日公布实施)第10条、第11条。

    六、申请表格

    《公证员执业资格审批表》,到吕梁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吕梁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吕梁市司法局初审,山西省司法厅核准。

    九、行政许可联办(协办)单位

    无。

    十、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机构提交公证员材料

    (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照原件核实

    (三)出具初审意见,报省厅核准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自收到完备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司法厅。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公证员执业许可证》,有效期4年。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公证员必须持有《公证员执业许可证》,方可依法开展公证活动。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不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十六、后续监督管理办法

    1、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公证员的执业权利。

    2、公证员执业证书由公证员本人持有和使用,不得涂改、抵押、出借或者转让。公证员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公证机构予以证明,提请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执业证书遗失的,由所在公证机构在省级报刊上声明作废。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予以换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员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停止执业期间,应当将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缴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公证员受到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处罚或者因其他法定事由予以免职的,应当收缴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责任缟辑: 吕梁市司法局
  主办:吕梁市司法局    联系我们

技术支持:吕梁市政府办公厅网络中心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8